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4民终26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路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金澄路82号88-1幢8505、8506、8507室。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市裕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广济路8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苏州路建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枣庄市裕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鲁0402民初4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苏州路建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后,一审法院于2021年9月8日向其催交案件上诉费,其于2021年9月8日收到催费通知,截至2021年9月15日仍未交纳案件上诉费,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苏州路建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