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302民初5064号之一
原告:苏州路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金澄路85号88-1幢8505、8506、8507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朗通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铭武诚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龙河镇靳桥居委会靳桥组4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苏州路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铭武诚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路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路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