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826执875号
申请执行人***百特农业机械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
被执行人***,男,196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市百特农业机械经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债权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四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