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西安中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14执22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中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试飞院华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杨,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国家航空产业基地蓝天六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常建秦,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西安中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民终55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西安中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西安市阎良区公园街9—11号房屋;给付房屋占用使用费5000元,并应承担执行费5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西安中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16年10月31日前房屋占用使用费36673元(已履行),申请执行人西安中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将涉案房屋使用至2016年10月31日。申请执行人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6)陕0114执226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项军
执行员代发振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