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14执恢8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中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试飞院华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东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国家航空产业基地蓝天六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常建秦,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西安中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阎民初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返还位于西安市阎良区公园街9—11号房屋;给付房屋占用使用费5000元,并应承担执行费5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西安中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16年10月31日前房屋占用使用费36673元(已履行),并返还房屋。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5)阎民初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项 军
执行员 刘江涛
执行员 代发振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谷翔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