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4民初2059号
原告:西安中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理人:董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花妮、仝盼盼,(实习),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中飞通航公司飞行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涛,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西安中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中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中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与本案被告就争议事实达成和解意见,被告**对争议租赁标的物中飞国际中心内地下一层房屋的处置不参与任何意见,也不干涉原告西安中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房屋内财产的处理。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中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董 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秋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