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5民初159号
原告:***,男,1969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高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富阳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13221778M。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苏州吴中滨湖新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苏街**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5969854014。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吴中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越溪吴中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050270041D。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苏州昌尔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科发路**号致远国际商务大厦**/**室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660088108Q。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3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v>
原告***诉被告苏州高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吴中滨湖新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吴中经济开发区分公司、苏州昌尔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