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229民初414号
原告克山县盛丰种业有限公司,住克山县南大街四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飞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杰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星路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宪坤,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克山县盛丰种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杰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克山县盛丰种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玲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于鑫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