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0229民初1004-1号
原告克山县盛丰种业有限公司,住克山县南大街四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杨鹏,职务经理。
被告哈尔滨杰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法定代表人徐刚,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宪坤,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克山县盛丰种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杰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云飞
审 判 员 王学军
人民陪审员 夏国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于鑫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