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杰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哈尔滨杰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黑龙江迎丰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25民初1882号 原告:哈尔滨杰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26号19层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迎丰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口县兴林大街门牌××。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杰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迎丰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哈尔滨杰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哈尔滨杰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发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