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俊威建筑垃圾处置有限公司

新余市俊威建筑垃圾处置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502执保2571号
申请人:仙女湖区腾飞进口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仰天西大道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503MA363MN86E。
经营者:***,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新余市俊威建筑垃圾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仰天岗大道2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8411600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仙女湖区腾飞进口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与被申请人新余市俊威建筑垃圾处置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仙女湖区腾飞进口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俊威建筑垃圾处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俊威建筑垃圾处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