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立群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建资易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立群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4民初10402号
原告:安徽建资易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与休宁路交口西南角中侨中心3幢11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T4NJ45P。
法定代表人:黄文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萌萌,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娟,北京市兰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立群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习友路999号融科九重锦9栋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Q3DPN3C。
法定代表人:吴浩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静,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宝飞,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建资易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立群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安徽建资易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建资易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建资易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建资易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 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晓燕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