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执93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官圩行政村金裕花园11号楼109号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MRNUJ7F。
法定代表人:程向西,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国发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502号西蜀大厦1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2839519X。
申请执行人安徽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国发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合仲字第007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国发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因执行实际情况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合仲字第0070号裁决书指定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翟 纯
审判员 叶玉军
审判员 吕爱来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胡 超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