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民初5028号
原告:***华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美和路261号望湖城***日桂苑2幢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TFYPK4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湛维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海大道西海岸大厦8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华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湛维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湛维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元,由原告***华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