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124民初3448号
原告:***,男,回族,生于1978年8月15日,住甘肃省康乐县。
被告:甘肃平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5MA71UU6G5Q。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38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2年10月26日,住甘肃省临洮县
被告:临洮县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甘肃平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洮县水务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在预交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交司法救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如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已收取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