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平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平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124民初3448号 原告:***,男,回族,生于1978年8月15日,住甘肃省康乐县。 被告:甘肃平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5MA71UU6G5Q。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38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2年10月26日,住甘肃省临洮县 被告:临洮县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甘肃平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洮县水务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在预交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交司法救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如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已收取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