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5241号
原告:***,男,195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被告:张奕,女,198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成都艺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正街。
法定代表人:张奕,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张奕、成都艺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