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艺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成都艺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高新民管初字第17号
原告成都艺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正街100号4楼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6年11月2日出生在,公司员工,住四川省蓬安县,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男,汉族,1985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竟天公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彭浩,北京市竟天公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艺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应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原、被告签订的《场地临时承包协议》约定的合同标的额为430万元,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签订《场地临时承包协议》为租赁合同,且合同履行地法院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确认合同无效,合同履行地法院无管辖权的异议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场地,诉讼标的为原、被告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并不涉及430万元的承包费的履行争议,故本案不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在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领取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