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下星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米柚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3执562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下星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融慧园6号楼5-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胡海卿,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米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黎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下星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米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105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依法受理并立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431 254.5元。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信息、无房产信息、无车辆信息、无证券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1051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四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继明
审  判  员   汤 洋
审  判  员   冯新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邓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