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26民初3010号
原告: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男,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