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宁丰世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诚(苏州)标识标牌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丰世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4执保870号
申请人:汇晶品诚(苏州)标识标牌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MA21UX7W1,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迎宾路35号3幢173室。
法定代表人:王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宁丰世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20PX5GX8,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大周路34号2幢1019室。
法定代表人:孔磊,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汇晶品诚(苏州)标识标牌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宁丰世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汇晶品诚(苏州)标识标牌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宁丰世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2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汇晶品诚(苏州)标识标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宁丰世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员  罗贵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包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