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大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03民初539号

原告:***,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

被告:***,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现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告:四川大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9号5栋8楼8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2260105E。

法定代表人:陈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南充天一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潆华南路二段68号北岭颐园南区4幢负一层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7847279X5。

法定代表人:邓安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大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天一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中  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高盼书记员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