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光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精泰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龙光企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4700号 申请人:广东精泰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城中工业园正隆一街11号车间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065146596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分别系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东路281号1-15层、17-21层(部位:第七层全层)自编05、06、07、08**;第五楼自编05**(仅限办公)附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84850184D。 负责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龙光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湖景路8号天湖郦都14栋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70176061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龙光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珠池路23号光明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279842976L。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精泰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龙光企业投资有限公司、龙光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0604民初34858号],申请人广东精泰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龙光企业投资有限公司、龙光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741.1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精泰人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龙光企业投资有限公司、龙光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741.13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724元,已由申请人广东精泰人防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