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安徽建工集团绩溪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等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24民初1363号
原告:***,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绩溪支公司员工,住安徽省绩溪县北门新村十亩园A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岑,安徽陈小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建工集团绩溪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华阳镇上马石林冲坞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4MA2T21TD14。
法定代表人:谢洪兵。
被告:安徽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59号安建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61466W。
法定代表人:赵时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蓓蓓,女,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5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1790416H。
法定代表人:李有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金鑫,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育勇,安徽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鸿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东流路西999号新际商务中心C幢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6341660U。
法定代表人:郭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建工集团绩溪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鸿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建工集团绩溪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建工集团绩溪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江芳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杨美华
书 记 员 章 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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