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8425号之二
原告:无锡熙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853342211,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无锡西站物流园区洛南大道8号西泽大厦716室。
法定代表人:杨坤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仁昌,无锡市惠山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安徽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61466W,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59号安建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时运。
第三人: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1790416H,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5183号。
法定代表人:王厚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熙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无锡熙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安徽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无锡熙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熙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29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6549元,由无锡熙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敏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姚 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