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合肥全顺架业有限公司、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3财保198号
申请人:合肥全顺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商住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上海正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娟,上海正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iv>
法定代表人:许业勇,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安建国际大厦代码91340300149861466W。
法定代表人:赵时运,董事长。
被申请人:舒城远大华鸣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春秋路远大港汇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叶少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六安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皖西大道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郭昌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合肥全顺架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四被申请人名下6382094.36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舒城远大华鸣房地产有限公司、六安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6382094.36元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保全期限起止时间以实际执行时的时间为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国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戚应豪
附: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财产线索:
1、舒城远大华鸣房地产有限公司待支付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6382094.36元;
2、户名: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合肥望江东路支行,账户:49×××55;
3、户名:安徽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蚌埠车站支行,账户:34×××98;
4、户名:舒城远大华鸣房地产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舒城支行,账户:34×××51;
5、户名:六安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六安开发区支行,账户: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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