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无锡熙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8425号
申请人:无锡熙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853342211,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无锡西站物流园区洛南大道**西泽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坤根,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61466W,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安建国际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赵时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熙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熙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熙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徽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季敏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 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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