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淮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4民初2828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8月1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30004B。
法定代表人:孔祥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保安,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安徽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59号安建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61466W。
法定代表人:赵时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金鑫,该公司律师。
被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59号安建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1790416H。
法定代表人:李有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安徽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蓓蓓,该公司法务。
被告:安徽建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951号春晖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9048935F。
法定代表人:陈桂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安徽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明亮,男,1971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宋亚男,女,1963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传银,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玲玲,女,1997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传银,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建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范明亮、宋亚男、范玲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见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见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43元,减半收取62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乐
书 记 员 尹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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