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4民初2826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7月10日生,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守根,安徽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30004B。
法定代表人:孔祥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保安,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安徽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59号安建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61466W。
法定代表人:赵时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59号安建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1790416H。
法定代表人:李有贵,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建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951号春晖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9048935F。
法定代表人:陈桂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方明顺,男,1975年5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传银,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蔡兆祥,男,1973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宋亚男,女,1963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传银,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玲玲,女,1997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传银,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建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方明顺、蔡兆祥、宋亚男、范玲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黄乐
书 记 员 尹磊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