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02民初1540号之二
原告:亳州市泰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五马镇五马集东311国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672629020L(1-1)。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谯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谯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10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0867W。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59号安建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1466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亳州市泰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亳州市泰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将诉讼请求1、2、3、4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0000元并撤回对被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亳州市泰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亳州市泰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亳州市泰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