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1102民初1083号
原告:黄冈***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南湖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343534610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4年12月17日出生,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冈市浠水县巴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汉族,1952年2月1日出生,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冈市浠水县巴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汉族,1999年9月17日出生,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冈市浠水县巴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2005年11月6日出生,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冈市浠水县巴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黄冈***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丧葬费24985.0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本案被告的亲属**某系因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存在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重复赔偿问题。因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丧葬费与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金本质上都是相同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抚恤金本质一样。被告已经在人身损害赔偿中获得丧葬费赔偿,则其因**某工亡所遭受的损失已经获得填补,再主张工伤赔偿中的丧葬补助金,属重复赔偿,应不予支持。现黄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没有查清人身损害赔偿中丧葬费是否赔偿的情况下,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丧葬补助金,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告对该裁决书不服,遂提起诉讼。
被告***、***、***、**共同答辩称:一、黄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2月25日作出的***仲案字[2021]094号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四被告的亲属**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认为丧葬费属重复计算纯属无理诉请;三、依据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公死亡,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综上,黄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关于丧葬费的裁决完全正确,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请。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庭审时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二、被告的户口本复印件。拟证明四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三、黄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案字[2021]094号裁决书、送达回证。拟证明案件的仲裁裁决情况。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对所有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系**某之妻,原告***系**某之母,原告***系**某之女,原告**系**某之子。2020年4月10日,**某进入原告***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为期五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10月9日,**某在上晚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于2020月12月1日死亡。2021年3月23日,经黄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某本次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工作期间,原告未为**某办理缴纳工伤保险。**某受伤前工资标准为6000元/月。
另查明,201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359元,2019年度黄冈市城镇地域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164.17元。
事故发生后,四被告向黄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向其赔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丧葬补助金35555元,支付供养母亲每月1800元抚恤金至其去世,支付未成年儿子**每月1800元抚恤金至其成年。2022年2月25日,黄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案字[2021]94号裁决书,裁决:一、***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24985.02元及工亡补助金847180元;二、***公司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13500元;三、***公司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13500元。***公司对该裁决书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工亡职工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某在***公司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黄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亡,其近亲属***、***、***、**应当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因***公司未给**某缴纳工伤保险,故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向***、***、***、**支付相关费用。
关于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问题。原告认为,因被告近亲属**某交通事故死亡已获得人身损害赔偿,故原告无需再向四被告支付丧葬费。在第三人侵权和工伤竞合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同时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和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具体到本案,在侵权人已经赔偿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还需赔偿丧葬费?依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10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故原告诉请理由不成立,即原告还应向四被告支付丧葬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丧葬补助金计算为:4164.17元/月×6个月=24985.02元。本案中,**某于2020年工亡,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为:42359元/年×20年=847180元。
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问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规定,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本案中,**某的儿子**未满18周岁,母亲***已满55周岁,均依靠**某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故均应享有供养亲属抚恤金。原告应自2020年12月1日起向被告***、**分别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截止2021年7月14日,原告应向被告***、**支付7.5个月供养亲属抚恤金,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为:6000元/月×30%×7.5个月=13500元;原告应向被告**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为:6000元/月×30%×7.5个月=135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黄冈***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告***、***、***、**支付丧葬补助金24985.02元。
二、原告黄冈***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47180元。
三、原告黄冈***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告***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13500元。
四、原告黄冈***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告**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13500元。
五、驳回原告黄冈***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