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鸿志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黄冈鸿志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03民初670号 原告:黄冈鸿志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南湖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343534610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装备制造产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588998114E。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沙远大住宅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松路与东方红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88018504U。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正兴路118号荷塘月色庄园牛津区1栋4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R7FMN6F。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沙市湘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正兴路118号荷塘月色庄园牛津区1栋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17067915H。 法定代表人:***。 原告黄冈鸿志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长沙远大住宅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长沙市湘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并通知其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432.38元,但原告黄冈鸿志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截止到2022年7月20日未预交。 本院认为,原告黄冈鸿志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冈鸿志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浩 书 记 员 *** 附:有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