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益和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等与安阳益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506民初1999号
原告:***,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开发区。
原告:***,女,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艳慧,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益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人民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永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敏,河南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弦歌大道**
主要负责人:阮彤,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阳华强新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阳高新区弦歌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李曙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媛,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小燕,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阳益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益和热力公司)、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强物业公司)、安阳华强新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新城市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财产损失暂定10000元(待评估后确定数额);2.本案诉讼费、评估费等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原告系夫妻关系,系安阳市开发区弦歌大道478号华强城2.1期7-19号楼10层01号房屋的业主,该房屋***、***刚装修完毕,尚未入住。2017年11月4日***按照华强物业公司的通知要求,在家等待益和热力公司工作人员对家里的供暖设施进行检查。经检查,益和热力公司员工告诉***家中供暖设施没有问题。***接到电话,楼下邻居家中屋顶渗水,怀疑是***、***家中漏水。***回到家中,看到家中积水。经检查,是华强新城市公司交付的房屋存在瑕疵,益和热力公司工作人员未发现问题,且在明知道家中无人时进行试水。同时,华强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责任。因该次事故,原告家中受损严重,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华强物业公司、华强新城市公司分别依据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十二条、《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九条的仲裁条款向本院提交管辖权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华强物业公司、华强新城市公司分别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商品房预售合同》。上述协议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安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规定,应驳回***、***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小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刘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