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益和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5财保134号
申请人:***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东工路南段443号。
法定代表人:杨永锋,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强,河南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阳市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银杏西路沁和苑6号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童鑫,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安阳市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阳市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安阳市殷都区经济技术开发公司的租金共计230万元进行保全,***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编号:PZDM202141050000000253)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阳市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安阳市殷都区经济技术开发公司的租金共计23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捷锋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马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