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益和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和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市兴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5民终58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和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东工路南段443号。
法定代表人:杨永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强,河南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兴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文峰大道东段(供销社一条街)。
法定代表人:刘玉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强,河南殷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海河大道与井岗大街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李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强,河南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和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和热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兴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社物业公司)、原审被告***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和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21)豫0502民初2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益和热力公司上诉请求:l、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安阳立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简称电力安装公司)做出的鉴定报告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021年1月6日晚,上诉人在文峰大道与春光路交叉口对热力管网进行抢修时因安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供电公司)的原因致使文峰中路主电缆挖断。后在恢复供电后除了兴社家园变压器(距离被挖断电缆1000多米)以外文峰中路沿线的变压器均正常使用,据被上诉人称其和电力安装公司签订了以废换旧58000元的更换安装变压器合同,后电力安装公司向其出具了一份鉴定报告,内容为:1该630KVA变压器2008年安装,长期保养不到位;2、该变压器承载负荷大、停电、送电均没有预先采取保护措施出现异常被烧;3、突发性断电是变压器被烧的诱因。上诉人认为电力安装公司无鉴定资质,且与被上诉人有利益来往,其所作出的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被上诉人所管理的变压器并不是在上诉人施工断电的一刹那被烧的,案涉变压器受损和上诉人施工行为无关。二、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责任适用法律错误。2021年1月6日晚,上诉人在文峰大道与春光路交叉口对热力管网进行抢修时因供电公司电缆埋设位置深度均不符合市政规划要求,没有任何警示标志,未设置钢管保护措施。上诉人根本无法预见挖沟槽处覆土30多公分深处竟然会埋有电缆(市政规划要求埋电缆深度最低70公分)。一审法院在判决本案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该条是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有过错有责任。而本案中因供电公司过错造成供电公司所属的电缆被挖断的结果。对于挖断电缆本身上诉人并不存在任何过错。上诉人挖断电缆后供电公司自行维修尚且没向上诉人索赔,更何况与上诉人施工行为没任何关系的变压器毁损,被上诉人更无权向上诉人索赔。三、被上诉人主张的数额58000元非当时的市场交易价格,一审提交的合同和收据均系伪证,不应支持被上诉人主张的数额58000元。上诉人认为,购买一个新的变压器也仅一万元。而被上诉人通过以废换旧的方式更换了铜芯,实际支出费用更是少之又少。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开庭时未提供任何付款凭证,不能证实其更换变压器铜芯实际支出的费用,对于被上诉人主张的58000元不予认可。
兴社物业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益和工程公司述称,益和工程公司不承担责任。
兴社物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因热力施工挖断电缆导致变压器损坏更换变压器费用58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3年5月30日安阳市兴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方、甲方)与兴社物业公司(受托方、乙方)签订《供销社一条街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中第五条约定: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公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公用照明、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智能化设施设备等。2021年1月6日晚22时,益和热力公司在文峰大道与春光路交叉口进行热力管网抢修时,将电缆挖断造成停电。兴社物业公司(甲方)与安阳立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变压器更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更换安装包干费:以废换旧(2019年生产、铜芯)58000元。结算办法: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设备款30000元,验收合格,送电正常,乙方开具正式发票余款付清。2021年1月10日,原告向安阳立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支付58000元。2021年1月11日,安阳立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向兴社物业公司出具《兴社家园630KVA变压器烧毁原因鉴定报告》,受安阳市兴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2021年元月7日对该公司630KVA变压器进行更换安装,我公司技术人员到现场检查后确定该变压器已部分烧毁:A、C项烧毁,B项正常,关于变压器烧毁的原因,经技术人员鉴定如下:(1)该630KVA变压器2008年安装,长期保养不到位;(2)该变压器承载负荷大,停电、送电没有预先采取保护措施出现异常被烧;(3)突发性断电是该变压器被烧的诱因。一审法院认为,安阳立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出具的《兴社家园630KVA变压器烧毁原因鉴定报告》,对变压器烧毁的原因,鉴定出三种原因造成:1、该630KVA变压器2008年安装,长期保养不到位,2、该变压器承载负荷大,停电、送电没有预先采取保护措施出现异常被烧,3、突发性断电是该变压器被烧的诱因。该份鉴定报告虽是原告的单方委托,但出具该份报告的单位就是更换案涉变压器的单位,在对案涉变压器进行更换的时候对案涉变压器的情况更清楚了解,且出具的鉴定报告分析的三种原因,其中前两种原因,即长期保养不到位,变压器承载负荷大、无保护措施,均是被告在答辩中所提到的原因,而第三种原因的突发性断电,是被告在施工时挖断电缆造成了断电,双方对该事实又无异议,故一审法院对该份鉴定报告予以认可,被告应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1/3的责任。原告更换变压器花费58000元,有变压器更换工程施工合同和票据为证,故被告应赔偿原告更换变压器费用58000元的1/3,即19333.33元。庭审中被告益和热力公司和被告益和工程公司均认可在现场挖掘是被告益和热力公司进行指挥,故应由被告益和热力公司承担上述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限被告***和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安阳市兴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更换变压器的费用19333.33元;二、驳回原告安阳市兴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元,由安阳市兴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17元,被告***和热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8元。
本院查明的基本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提出案涉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依据的理由,经查,上诉人在一审期间对该报告并未申请重新鉴定,且无证据证明该鉴定报告存在问题。一审将该鉴定报告作为定案依据并无不当。因上诉人在施工时挖断电缆造成断电是案涉变压器被烧的诱因,故上诉人存在一定过错,一审判决并无不当。至于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合同及收据均系伪证的理由,因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和热力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3元,由上诉人***和热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宁小昆
审 判 员 杨 晓
审 判 员 常 青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艳
书 记 员 高家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