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益和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5民终47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5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佳明,男,200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益和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东工路南段443号。
法定代表人:杨永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敏,河南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曙光路与德隆街交叉口向北路东(曙光路73号)。
法定代表人:白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吉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光明路北段政泰苑小区12号楼1单元801室。
法定代表人:蔡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涛,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姚佳明与上诉人安阳益和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和热力公司)及被上诉人***、河南省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祥房地产公司)、安阳市吉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庆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豫0502民初3496号民事判决,***、***、姚佳明与安阳益和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姚佳明上诉请求:撤销(2021)豫0502民初3496号民事判决,依法公正审判。事实与理由:一、漏水事件经过。1、2019年3月18日物业给1801户打电话“你家漏水到17楼了”。1801户赶紧查看没有漏水又给物业回了电话。物业电工来到18层打开与1801户锁着的管道井门发现井内管道漏水。2、两天后1701户多次到1801户要赔偿找漏水依据,1801户没漏水不赔偿。2019年3月22日、23日、24日1801户拍下管道井漏水照。3、漏水过后一年半,2020年7月2日停暖期间,以检测为由,高强度拧、电泵高压打气,破坏1801户暖气管件。鉴定分析、鉴定意见均是推断,不应作为定案依据。二、益和热力公司闫征作伪证,对其证言不应采信。三、吉庆物业公司涂改、伪造证据。四、***隐瞒事实,其提供的漏水视频是伪证,与事实不符。五、鉴定与事实不符,停暖期间漏水,一年半后2020年7月21日停暖期间,供暖逆向鉴定与事实不符,高压打气挤压的暖气分水器阀门处水珠,供暖期间其只开主卧和客气暖气,有水珠的是小卧室,小卧室常年不开阀门,与漏水事实不符。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错误,应予以撤销,望二审支持其的上诉请求。
***辩称,其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一审认定的证人证言程序合法。
吉庆物业公司辩称,1、其主张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且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符合国家的规定和日常的生活常理。鉴定意见系***及姚佳明、***、***等在一审法院的主持下选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符合法律规范。2、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决。
益和热力公司辩称,1、其所述与事实不符,其室内财产设施分水器漏水,且给***室内财产造成损失是事实,存在必然因果关系。2、一审法院开庭时,阎征并未出庭,其所述阎征作伪证与本案无关。
恒祥房地产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益和热力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1)豫0502民初349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内容;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位于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房屋渗水造成的损失及维修费用、租金损失费用、鉴定费用共计25130元由被上诉人姚佳明、***、***、河南省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吉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判令六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供热单位应当承担居室外供热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责任,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完全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及《安阳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2、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不属于上诉人管理范围这一客观事实。3、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违背生活常识。4、无论被上诉人***能否进去管道井,一审法院不能想当然的推断认为我公司对管道井就有责任和义务,是没有任何依据的。二、一审法院遗漏案件关键证据,致使本案认定事实不清。三、一审法院划分责任不明确,根本无法执行。四、关于租金损失,上诉人认为应当由被上诉人姚佳明、***、***承担。从租客和***的聊天记录及交费记录上可以看到,租客要求减少租金及退租均是由于1801室内地暖分水器漏水未维修造成的。综上,请求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
***辩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事实明确,益和热力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益和热力公司与恒祥房地产公司签订的管理协议,不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财产权益,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吉庆物业公司辩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适用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决。益和热力公司上诉称应由我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
***、***、姚佳明辩称,其不应当承担责任,益和热力公司让其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益和热力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其家里没有漏水,究竟是谁的责任,法院依法判决。
恒祥房地产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姚佳明对涉案1801室房屋地暖漏水处进行修复;2、判决六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因漏水对***造成的损失并支付鉴定费:租金损失5060元,房屋损失7050元,鉴定费155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原告***与被告姚佳明、***、***系楼下楼上的邻居关系,原告是安阳市文峰区凯旋广场2号楼17层1701室的业主,被告姚佳明、***、***是安阳市文峰区凯旋广场2号楼18层1801室业主及住户。被告吉庆物业公司2019年3月17日的工作记录显示:原告家打电话说屋顶漏水,物业公司张队、建国随即到现场,发现公司(应为益和热力公司)活接漏水,与热力公司联系,热力公司派人5:00左右到现场。下午现场查看,发现楼上分水器漏水,当时热力公司把1801室分水器阀门关掉。经物业参与调解,楼上1801住户与楼下原告未达成调解协议。2.2019年底至2020年初的渗水现象加重,经物业协调,楼上1801住户与楼下原告未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诉至法院。经河北工程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鉴定,2020年7月16日出具了鉴定书,鉴定分析显示,1701号室顶板渗水主要是由于1801号居室地暖⑥、⑧(详见一审判决书)管开关阀门的接口处漏水所致。接口处的水顺着外套管流入地板下,并随地暖盘管周围的缝隙及比较疏松的豆石混凝土填充层扩散到周围房间,引起其它房间向下漏水或顺墙体向上、下渗透,随着供暖的持续,漏水通过地板渗到楼下1701室顶板,使其顶板发生不同程度渗水情况。同时,不排除其地暖其他部位有漏水的可能。另外也不排除1801室外管道井漏水维修前对1701居室顶板造成不利影响的可能性。该鉴定书第6页显示,2020年7月7日下午,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同本院法官再次来到1801室被告家,由于未能得到当事人签字同意维修,对发现的漏水点没有进行修复处理,因此无法再进行(其他)漏水点查找。鉴定意见显示:原告居室渗水主要是由于1801室地暖漏水所致,同时也不排除1801号居室外管道井漏水维修前对1701号居室顶板造成不利影响的可能性。鉴定书修复方案显示:1.对1801室地暖管道漏水点修复;2.1701室原告居室修复方案等。该次鉴定费用为13000元,开具发票单位显示为邯郸市科技咨询服务协会,原告方提交《联营协议》(原件在鉴定卷宗中),该协议显示,河北工程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与邯郸市科技咨询服务协会系会员与协会的关系,鉴定费由邯郸市科技咨询服务协会收取和出具相关票据。2020年11月19日河南永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评估报告书,对原告1701室因漏水造成的损失及维修费用进行评估,评估结论是7050元。该次鉴定费用为2500元,以上两次鉴定原告共花费鉴定费15500元。3.原告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显示,原告与承租方签订的合同租赁期自2018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1日,租用期5年,每月租金为1980元,租户每半年交付一次租金,合计5940元,原告提交的支付宝记录显示6月份收入5940元,9月份收入5640元,12月份收入5640元,原告和租户9月份聊天显示因为楼上漏水一个月减少100元租金。告支付宝6月份、9月份、12月份收入记录与合同上显示的月租金1980元半年交付一次合计5940元情况不符。另根据被告吉庆物业公司提交的2019年12月水费、2020年1-6月、2020年7-12月、2021年1-6月水表抄表记录,显示该房屋在以上期间有人居住。4.原告提交的《新天地财富中心商住小区业主临时管理公约》第二十一条显示建设单位被告恒祥房地产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分户热计量收费试验供热用热协议书》显示签订日期为2019年9月12日,热力表缴费单据显示为同一天。
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财产权益,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案涉原告房屋损失经河北工程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鉴定,原告居室渗水主要是由于1801室地暖漏水所致,故对原告诉求被告姚佳明、***、***对涉案1801室房屋地暖漏水处进行修复,本院予以支持,鉴定书显示因未能得到1801室住户当事人签字同意维修,对发现的漏水点没有进行修复处理,因此无法再进行(其他)漏水点查找,故被告姚佳明、***、***应当对查找到的地暖漏水点先行予以修复,对以后发现的漏水点同样有修复的义务,以不渗、不漏水为合格。关于原告诉称的维修期间租金收入共计减少5060元,证据不足,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6月份收入5940元,9月份收入5640元,12月份收入5640元,租金约定的1980元/月,以及原告和租户9月份聊天显示因为楼上漏水一个月减少100元租金,可以认定租金系3个月交付一次5940元(1980元×3),减少后系5640元(1880元×3),以上收入共计减少600元。10、11月份不在供暖期,楼上不渗水不会影响居住,另根据被告吉庆物业公司提交的2019年12月水费、2020年1-6月、2020年7-12月、2021年1-6月水表抄表记录,显示该房屋在以上期间有人居住,原告在12月份收入租金5640元,证明在2019年10月份、11月份租户仍在居住,但房屋因渗水使原告出租利益受损是既定事实,本院认定租金损失除以上600元外,另认定损失一个月租金,共计2580元(600元+1980元)。关于原告诉请被告益和热力公司承担责任,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原告1701室房屋漏水同时不排除1801号居室外侧管道井漏水维修前对1701号居室顶板造成不利影响的可能性。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及《安阳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供热单位应当承担居室外供热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责任,应当定期检查、维修。本案被告***陈述管道井经常处于锁门状态,其对井中的热力管道无法行使管理权,故应当由被告益和热力公司管理和维修。被告益和热力公司辩称,其与被告恒祥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凯旋广场集中供热公共配套设施移交管理协议,活结处属于恒祥房地产公司的管理范围,本院认为,该协议约束合同相对方即被告恒祥房地产公司和被告益和热力公司,不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故被告益和热力公司的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告诉请被告益和热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恒祥房地产公司承担责任,被告恒祥房地产公司作为建设施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保修期内应当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对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本案被告恒祥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采信原告提交的供暖起始时间,对原告诉请被告恒祥房地产公司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被告吉庆物业公司承担责任,本院认为被告吉庆物业公司在发现供热管道发生漏水故障时,及时向被告益和热力公司和被告恒祥房地产公司进行了报告,且吉庆物业公司对于案涉1801户与1701户的渗水事宜,已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也督促1801户住户进行维修,虽然维修和调解未果,但其已经尽到了物业管理服务的职责,故对原告诉请被告吉庆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姚佳明、***、***、恒祥房地产公司除应当承担原告诉请的第一项修复义务,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房屋渗水造成的损失及维修费用7050元、租金损失费用2580元、两次鉴定费用15500元,以上共计25130元;被告恒祥房地产公司在保修期内、被告益和热力公司均应当定期对供热设施检查、维修,当发现有侵害业主权益的事情时,应当及时维修避免损害的继续发生,本案中原告财产的损失,与以上被告的行为均有因果关系,故被告姚佳明、***、***、恒祥房地产公司、益和热力公司对原告的财产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佳明、***、***、河南省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地暖漏水点进行修复;二、被告姚佳明、***、***、河南省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阳益和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位于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房屋渗水造成的损失及维修费用、租金损失费用、鉴定费用共计2513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25元,由被告姚佳明、***、***、河南省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阳益和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28.25元,由原告***负担62元。
二审期间,上诉人***、***、姚佳明提交证据:1、暖气交款单复印件,证明鉴定其暖气漏水的开关是其小卧室,但是其小卧室就不开暖气。2、手机通话记录,证明漏水时间问题,显示的是3月18日。益和热力公司质证称,1、对暖气交款单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2、对手机通话记录,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吉庆物业公司质证称,1、对暖气交款单,该单据系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其来源无法证明,真实性也无法证明,不能证明交费单据与房屋内渗水有关联性。2、对手机通话记录,不是原始证据,其不是我国通信运营商的网上记载的记录,无法证明其关联性。***质证称,对姚佳明、***、***提交的证据与吉庆物业公司质证意见一致。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财产权益,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关于本案的漏水事实认定问题。***、***、姚佳明上诉称,其家暖气不漏水,鉴定违法。为证明其主张,***、***、姚佳明二审中提交暖气交款单复印件,证明鉴定其家中小卧室暖气开关漏水,但其家中小卧室就不开暖气。对此,本案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益和热力公司上诉称,恒祥房地产公司未将案涉的活结移交其管理,其管理权限是以锁闭阀为界限,锁闭阀之前由其公司负责,锁闭阀之后由用户负责。对此,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及《安阳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供热单位应当承担居室外供热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责任,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益和热力公司也并未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分析显示,1701号屋顶渗水主要是由于1801号居室地暖⑥、⑧(详见一审判决书)管开关阀门的接口处漏水所致。同时,不排除其地暖其他部位有漏水的可能。另外,也不排除1801室外管道井漏水维修前对1701居室顶板造成不利影响的可能性。一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对本案漏水事实认定并无不当。***、***、姚佳明及益和热力公司关于一审漏水事实认定错误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益和热力公司关于本案责任划分及租金损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姚佳明及安阳益和热力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18.5元,由上诉人***、***、姚佳明负担490.25元,由安阳益和热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28.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魏文联
审 判 员 苗 飞
审 判 员 杨 晓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高瞾亮
书 记 员 李亚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