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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华地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达县自然资源局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6民初10393号
 
原告西安华地测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尚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宝红、郑文怡,(实习),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达县自然资源局(原名江达县国土资源局)。
负责人张振林,该局局长。
 原告西安华地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达县自然资源局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原告西安华地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其项目编制费524068元并承担违约金;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其公司与被告签订“江达县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项目合同书”一份,约定由原告对江达县永久性基本农田进行划定,总价款为1048137元。合同签订后,其公司已经按约定履行了其约定的义务,但被告仅向其支付了部分费用,至今仍欠其524068元一直拖延支付,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公司合法的民事权利,故诉于本院,坚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纠纷系因技术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属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 “技术合同纠纷一般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之规定,本案从级别管辖上应当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本案的级别管辖问题,虽经本院释明,原告仍然坚持其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华地测绘科技有限公司 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40元,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爱茹
 二O一九 年 八 月 一日
书  记  员      杨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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