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终3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华地空间科技有限公司(原西安华地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鲁尚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宝红,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元欢欢,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
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自治区昌都市江达县自然资源局(原名为江达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江达县。
法定代表人:张振林,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米娜,天津安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华地空间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藏自治区昌都市江达县自然资源局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知民初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华地空间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西安华地空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华地空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723.84元,减半收取2861.92元,由上诉人西安华地空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常宝堂
审 判 员 黄宸瑞
审 判 员 吴 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卢建莉
书 记 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