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楚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民初11381号 原告:**,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湖北楚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中国一冶高新技术产业园)8号办公楼栋1-6层3层。 法定代表人:**航。 被告:***,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与被告湖北楚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立案。2023年1月1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胡 胜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魏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