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民初11381号
原告:**,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湖北楚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中国一冶高新技术产业园)8号办公楼栋1-6层3层。
法定代表人:**航。
被告:***,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与被告湖北楚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立案。2023年1月1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胡 胜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魏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