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12668号之一
原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青山区冶金大道61号-B-686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天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东湖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金融港后台服务中心一期A3栋13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天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14元,由原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