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111执15266号
***宏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宏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陕0111民初59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项1252875.88元及迟延期间债务利息。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上述案款1252875.88元执行到位并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剩余案件款6631.03元被执行人已主动交付申请执行人账户。由被执行人缴纳了本案的执行费14929元。至此,本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111民初59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执行完毕。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终结执行。
(4)销案。
(5)不予执行。
(6)驳回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依“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