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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甲有限公司;武汉某乙有限公司;武汉某丙有限公司;刘某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92民初14626号 原告:***,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 被告:武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诉被告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