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92民初14626号
原告:***,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
被告:武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诉被告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