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湖南建林建材有限公司、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81财保79号
申请人:湖南建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经济开发区资五产业园江高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刘冠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丽,湖南春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郴江街道梨树山路150号康兴园福旺雅苑B栋201室。
负责人:王伦煜。
被申请人: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湖一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刘智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建林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29768元。申请人湖南建林建材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建林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29768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建林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许译匀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黄佳
书记员吴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