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1003民初1230号
原告:郴州市中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坳上镇走马岭双益立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办公楼205室。
法定代表人:覃某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某,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被告: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湖一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郴江街道梨树山路150号康兴园福旺雅苑B栋201室。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郴州市中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郴州市中凯贸易有限公司以被告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已支付混凝土货款本金207371元,诉讼目的已实现为由,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益的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市中凯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43.86元,减半收取2321.93元,由原告郴州市中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