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9005民初5334号
原告:海口***和基础工程中心,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街道海府路97号海公大厦2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
被告: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睿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市铺前镇铺港村民委员会北山村1号旁。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口***和基础工程中心与被告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海睿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海口***和基础工程中心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海口***和基础工程中心以与二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口***和基础工程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88.21元,减半收取计9044.10元,由海口***和基础工程中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