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海口某某和基础工程中心、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9005民初5334号 原告:海口***和基础工程中心,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街道海府路97号海公大厦2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 被告: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睿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市铺前镇铺港村民委员会北山村1号旁。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口***和基础工程中心与被告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海睿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海口***和基础工程中心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海口***和基础工程中心以与二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口***和基础工程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88.21元,减半收取计9044.10元,由海口***和基础工程中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