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1002执49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一方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253号曙光大厦六层,组织机构代码:14888749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玉环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一方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1002民初28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一方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0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一方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125元、执行费48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玉环县坎门街道海城路318号302室房地产;另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珠港镇坎门××路××城大厦××室、××于珠港镇××号的房地产已由玉环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财产正在玉环市人民法院处理,本院已参与分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一方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1002执49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江敏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