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方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一方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与台州市中盛广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04民初3497号
原告:浙江一方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253号曙光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台州市中盛广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河西村商海街85号。
法定代表人:*国政,董事长。
浙江一方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中盛广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浙江一方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一方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一方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20元,减半收取计3810元,由浙江一方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郑巧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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