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方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一方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杭州久亚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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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1002民初4177号



原告:浙江一方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253号曙光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王文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胡君,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于阳,浙江银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久亚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民和路479号国泰科技大厦1单元1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欢,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一方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久亚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二、被告返还给原告货款133800元及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三、被告支付给原告垫付的板材存放费用7200元(每月400元,暂计算自2019年9月至2021年2月)。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一、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二、被告返还给原告货款133800元及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2日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9年8月1日,原告作为需方,与被告作为供方签订金属屋面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岩棉夹芯板,工程名称为温岭市箬横镇东浦农贸市场工程,产品规格为140mm岩棉+0.9mm铝镁锰板+0.6mm压型钢板,数量为82张,单价为155元/㎡,总价133800元。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费由供方负责,合同签订后1日内供方开具1338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需方,需方支付定金40000元,余款提货前付清。合同生效后,供方收到定金款后次日起7工作日内发货。质量标准要求符合中国相关国家标准。供方提供成成品合格证,原材料质保单。严格按需方提供的图纸上产。马胡君作为需方代表签字,并加盖了原告公章,刘辉志作为供方代表签字,并加盖被告公章。原告分别于2019年8月7日、2019年9月2日转账给被告40000元、93800元。2019年9月11日,马胡君与刘辉志微信联系,马胡君提出“中间的岩棉板少两公分,只有12公分,没有14公分”,并提出退货要求。2019年9月12日,马胡君向刘辉志再次告知,被告所发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至今未交付符合合同约定货物,要求退货退款,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浙江一方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久亚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签订的金属屋面合同;




二、被告杭州久亚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浙江一方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338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21年7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三、被告杭州久亚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后,自行取回其交付的82张岩棉夹芯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8元(已减半),由被告杭州久亚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超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管仕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