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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民初662号
原告:无锡嘉维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溪南社区。
法定代表人:葛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跃富律师事务所。
被告:浙江一方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253号曙光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佛山市红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潭村工业区三路38号力源物流城F区3座12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无锡嘉维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一方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红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无锡嘉维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嘉维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嘉维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8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349元,由原告无锡嘉维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杜鹃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