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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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民申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杭州久亚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民和路479号国泰科技大厦1**1101室,实际经营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22幢1**7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浙江一方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253号曙光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杭州久亚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与浙江一方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2民初41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杭州久亚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七月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