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方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一方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83民初1848号 原告:***,男,198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州,上海浩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一方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148887496D,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曙光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一方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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